财政部发布创新企业境內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QFII、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內实施股息红利差別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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