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QFII、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本公告所稱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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