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綠科科技國際(00195-HK)就一令狀及傳票發出作進一步公布,基於該公司的專業顧問建議,處理激進股東試圖更改董事會組成及公司業務發展方向事宜可令一家公司承擔昂貴的費用。為應對令狀及要求通知,已令該公司產生大額專業費用。為降低專業費用支出,該公司與原告人(同時為要求方)達成共識,取得了令雙方滿意的結果。經過協商,本公司意識到原告人與該公司之間的誤解或溝通障礙乃產生爭執的主要原因。
達成的共識(其中包括)下列各項:1.原告人及該公司承擔各自之訴訟費用;2.原告人及該公司將不會向另一方採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3.要求方(同時為原告人)將撤回要求通知,並於2020年2月12日早上十一時正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會上投票通過無限期擱置;及4.於2020年4月15日或之前,要求方在董事會內委任四名代表,當中包括要求方本人為主席,並委任一名該公司之聯席行政總裁。預期達成共識後,董事會將能在該公司業務上調配更多資源及管理時間。
茲提述該公司日期為2020年1月2日的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該公司日期為2020年1月2日的通函及該公司的代表委任表格。鑑於撤回要求通知及所有要求決議案,董事會特此公布,該公司根據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將按照原來計劃於2020年2月12日在原定時間及原定地點舉行,惟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預期股東特別大會主席將在會議上同意通過擬提呈的一項決議案,將無限期擱置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載的所有普通決議案。
該公司於去年年底公布非執行董事兼主要股東古潤金於香港高等法院向公司、執行董事聶東、汪傳虎、謝玥,以及非執行董事曾錦,及Yu Jin Holdings Co., Ltd.為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指有關人等並無就公司於2019年12月24日就批准擬收購事項及委任董事所舉行的董事會會議給予合理通知以批准,及該董事會會議未獲有效召開。另外被告董事於該董事會會議上提出或通過批准擬收購事項和委任董事的決議時,是出於不正當目的或違反其受信責任的行為。
當時綠科科技國際表達了強烈否認上述指控,目前正在就上述法律行動尋求法律意見,並將對此採取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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