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築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確定該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對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後,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租賃)。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准地價的70%確定;基准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於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准,並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財華網所刊載內容之知識產權為財華網及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複製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願轉載,請發郵件至content@finet.com.hk,獲得書面確認及授權後,方可轉載。
下載財華財經APP,把握投資先機
https://www.finet.com.cn/app
更多精彩内容,請點擊:
財華網(https://www.finet.hk/)
財華智庫網(https://www.finet.com.cn)
現代電視FINTV(https://www.fint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