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消息,6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的補充公告,公告指出,2019年1月1日後,購房資格申請人因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而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如其當月社會保險正常繳納則計入個人所得稅累計繳納月數,且此後各月只審核申請人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此外,原公告中「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為「按‘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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