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財政部網站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試行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工作,根據我國利益相關方的申請,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商品排除出對美加徵關稅範圍,採取暫不加徵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退還已加徵關稅稅款等排除措施。
根據公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接受有關利益主體申請,併在對有關申請逐一進行審核的基礎上,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商品排除出對美加徵關稅範圍,併製定公佈排除清單。對排除清單内商品,自排除清單實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徵我為反製美301措施所加徵的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對已加徵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相關進口企業應自排除清單公佈之日起6個月内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對排除清單公佈前已經停止或已暫停加徵關稅的商品,已加徵關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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