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百強房企光耀集團正式宣告破産,但遺留的爛尾樓問題仍然待解。
9月26日,光耀集團管理人正式宣佈光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光耀集團”)破産。

資料顯示,光耀集團2002年在惠州成立,主營業務是房地産開發,並涉足了建築、物業、金融、環保等多個領域。該公司曾榮獲“廣東房企品牌價值TOP10”和“中國房地産百強企業”。
鼎盛時期,全國各地各有29個項目在建。如今,曾經的百強房企光耀集團“徹底涼了”,不免讓人唏噓。
事實上,早在2014年,光耀集團的資金鏈問題已經爆發,多個項目逾期未能交房,總債務達到100億元。
當年5月,光耀集團董事長郭耀名表示,光耀集團曾兩次嘗試通過重組上市,但都以失敗告終,並讓光耀損耗巨大,資金鏈由此開始緊繃。
2018年第1月4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已於2017年12月11日在正式接受光耀集團申請破産重組。
而此時,距離申請破産重組已時隔四年之久。但光耀暴雷後,郭耀名遠走香港至今,光耀集團開發的荷蘭小城、光耀翡俪港仍爛尾。
購房者怎麼辦?
相對於光耀集團破産,不少人最關心的還是破産清算後購房者的權益問題。
對於那些買了光耀集團還未建設完成房子的購房者,與光耀集團原來的合同將由管理人決定是不是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了,則轉化為合同債權,只能申報債權,不能得到房産。
此外,根據《破産法》,管理人應在自破産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内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專業人士表示,根據破産重組的相關比例,債權清償會按照相關順序執行。
如購房者所買的房子已經完工並入住,那麼開發商破産對購房者不會産生太大的影響,購房者重要的是按期還貸,並以房屋作為抵押物即可。
光耀集團也在公告中也表示,下一步管理人將在法院的指導以及全體債權人和購房者的配合下,依法推進破産清算工作。
可見,房企破産了,最受傷的是買了破産房企期房的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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