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偉祿集團(01196.HK)公布,於2021年5月10日,偉祿融資服務(偉祿之全資附屬公司)與先施(00244.HK)訂立第二項建議項下之相關貸款融資協議(偉祿貸款協議),據此,偉祿融資服務同意向先施提供最多1.52億港元之有期貸款融資。偉祿貸款融資按年利率十厘計息,並須於提取後12個月內或根據偉祿融資服務要求提早還款之權利償還。
根據偉祿貸款協議,先施須將根據偉祿貸款融資借入之全數款項用於向1.5億港元貸款融資之貸款人償還全部未償還貸款和不時據此產生之利息以及先施根據1.5億港元貸款融資所結欠之任何其他款項(如有)。
作為根據偉祿貸款協議作出動用要求之其中一項先決條件,先施已於2021年5月10日以偉祿融資服務為受益人簽立擔保文件,當中(i)以先施之固定物業及資產作第一固定抵押;及(ii)以先施之業務和所有其他物業資產及權利作第一浮動抵押,惟受限於1.5億港元貸款融資項下而貸款人並無履行及╱或解除之擔保文件。偉祿一旦有權於先施任何股東大會行使逾50%投票權,或控制有關投票權之行使,並委任先施董事會之大部分成員,即偉祿融資服務須解除及╱或履行其於偉祿擔保文件項下之所有權利、利益、所有權及權益。
據先施之法律顧問向貸款人確認,1.5億港元貸款融資項下之未償還本金額連同截至2021年5月10日據此應計之利息為151,446,575港元。
於2021年5月10日,先施已根據偉祿貸款融資提取一筆金額為上述151,446,575港元之貸款,並已根據偉祿貸款協議項下訂明的安排向貸款人之法律顧問送交一張金額為上述
151,446,575港元並向貸款人出具之支票。
偉祿之法律顧問已於2021年5月10日晚上獲先施之法律顧問告知,貸款人之法律顧問已收到指示不會接收金額為上述151,446,575港元之支票。因此,於2021年5月10日同一天晚上,偉祿之法律顧問已要求先施之法律顧問向貸款人之法律顧問要求提供確切安排、條款及條件之書面詳情,以使1.5億港元貸款融資項下之任何未償還金額可於可行情況下盡快處理及完成悉數償還。鑑於有關事態發展,偉祿融資服務正準備採取合理行動,以便向貸款人悉數償還1.5億港元貸款融資項下之到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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