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深交所發布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相關條款。其中,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投資者交易、以組合證券為對價申贖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當日買入的ETF份額,次一交易日可以贖回;(二)當日申購的ETF份額,在交收前不得賣出或者贖回。”
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不適用現金申購贖回。”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跨市場股票ETF:指所跟蹤股票指數成份證券除本所上市股票外,還包括境內其他市場交易股票或港股通標的股票,且申贖對價包含組合證券的ETF。”第五項修改為:“(五)跨境ETF:指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包括境外證券,且以現金為對價申贖的ETF。”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條相關修改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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