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發佈《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規定》共十四條,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範圍,並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範要求,規範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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