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五龍動力(00378-HK)與五龍電動車(00729-HK)自願性公告,儘管五龍電動車董事會對在所有關鍵時刻由曹忠,五龍電動車執行董事,五龍電動車董事會自2020年3月10日起暫停其職務管理,五龍電動車在中國的若干附屬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財務總監(包括曹先生、苗振国、徐衛東等人)提出了許多要求及需求,及儘管五龍動力董事會對五龍動力在中國的附屬公司五龍動力(重慶)鋰電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層(包括苗振国先生及吳飛先生等人)提出了許多要求及需求,五龍電動車董事會及五龍動力董事會於從相關附屬公司獲取必要的信息及記錄以完成有關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年度五龍電動車集團及五龍動力集團全年業績的審核時遇到了困難。
五龍電動車董事會認為儘管曹被暫停其執行職能,他仍為五龍電動車董事及仍受五龍電動車之公司細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及百慕達公司法之相關條款約束,及曹先生(作為五龍電動車於相關附屬公司之代表)於其對五龍電動車的受信責任下,有責任就該等附屬公司的事務向五龍電動車董事會提供所有必要的協助。於上述向相關附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層要求必要的信息及記錄的過程中,五龍電動車之聯席臨時清盤人收到了一封由聲稱為五龍電動車集團業務主體公司職工代表聯合委員會(五龍電動車及五龍動力並無該委員會之記錄)發出之信函,聲稱他們不會與現任董事會及管理層合作或溝通,也不會為完成審核提供任何協助。
五龍電動車董事會及五龍動力董事會已獲其中國法律顧問告知,該聲稱職工代表聯合委員會缺乏任何約束五龍電動車集團的法定權力,且於中國相關法律下並無法律地位。
五龍電動車董事會及五龍動力董事會將在與聯席臨時清盤人及五龍動力之接管人(如適用)協商下採取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對拒絕合作及遵從相關董事會的合法命令之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層個別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股東,以及五龍電動車及五龍動力債權人之利益。
根據上市規則第13.49(1)及13.46(2)(a)條,五龍電動車及五龍動力需於2020年6月30日或之前刊發2019/2020全年業績,及於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五龍電動車及五龍動力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年度之年報。五龍電動車董事會及五龍動力董事會將盡最大努力取得完成審核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及記錄,惟儘管五龍電動車董事會及五龍動力董事會盡了最大努力,但五龍電動車及/或五龍動力仍有可能無法(1)於2020年6月30日或之前刊發2019/2020全年業績;及(2)於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2019/2020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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