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天津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天津市潤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澤基金)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經查,潤澤基金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未制定完備的適當性管理制度,未制定並執行完備的客戶回訪檢查制度。
二是未開展每半年一次的適當性自查,未形成自查報告。
三是未采取有效途徑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風險等級劃分方法。
四是2018年10月12日,潤澤基金總經理發生變更,但未對原總經理進行離任審計,未向天津證監局報送離任審計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産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内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範、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産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向基金投資人公開。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相關人員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離任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退夥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審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負責人離任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審查。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天津市潤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
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天津市潤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未制定完備的適當性管理制度,未制定並執行完備的客戶回訪檢查制度。
二是未開展每半年一次的適當性自查,未形成自查報告。
三是未采取有效途徑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風險等級劃分方法。
四是2018年10月12日,你公司總經理發生變更,但未對原總經理進行離任審計,未向我局報送離任審計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規定。
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應高度重視,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嚴格執行客戶回訪檢查,定期開展適當性自查並形成報告,采取有效途徑向客戶披露基金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對原總經理進行離任審計並向我局報送離任審計報告。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1月2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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