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6月5日,據"證監會發布",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強化源頭防控:(一)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規則,堅決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徵和運作規律的機構和產品作為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嚴控新設政府投資基金,縣區原則上不得新設,確有必要新設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加強綜合研判會商、經營主體登記、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二)擬辦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機構應當在通過綜合研判會商後申請經營主體登記。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統一綜合研判會商范圍、標準。省級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門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共同開展綜合研判會商工作,優化並公開綜合研判會商程序,做好把關和政策解讀,嚴禁下放。(三)嚴格落實涉金融經營主體登記管理要求,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經營主體名稱、經營範圍中使用「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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