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6月5日,據"證監會發布",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的處置由其註冊地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註冊地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時摸清底數,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制定風險化解和處置方案,做好追贓挽損、清產核資、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風險化解和處置依賴公共資源的預期。在地方相關風險處置機製下化解和處置私募基金風險。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等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並做好處理處罰等工作。同一實際控制人跨地區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風險的,原則上按照總部企業註冊地、核心企業所得稅繳納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所得稅繳納地的順序確定履行牽頭責任的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違規舉債化債、處置問題企業,防止形成新的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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