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管理暫行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要求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結合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的特點,客觀公正出具評級意見。開展一般債券信用評級,應當重點關注本地區經濟、財政、債務等情況。信用評級機構首次評級後,債券存續期内應當每年開展一次跟蹤評級,同時關注可能影響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的重大事項(如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等),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並及時公佈評級結果。信用評級機構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本機構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開展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向財政部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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