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意見提出,按照保基本、保臨床的原則,重點將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内用量大、採購金額高的藥品納入採購範圍,逐步覆蓋國内上市的臨床必需、質量可靠的各類藥品,做到應採儘採。對通過(含視同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優先納入採購範圍。符合條件的藥品達到一定數量或金額,即啓動集中帶量採購。積極探索「孤兒藥」、短缺藥的適宜採購方式,促進供應穩定。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原研藥和參比制劑不設置質量分組,直接以通用名為競爭單元開展集中帶量採購,不得設置保護性或歧視性條款。對一致性評價尚未覆蓋的藥品品種,要明確採購質量要求,探索建立基於大數據的臨床使用綜合評價體係,同通用名藥品分組原則上不超過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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