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鄭州銀行(06196-HK)公布,該行金水東路支行(原告)就與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鄭州高新科技企業加速器開发有限公司(被告二)、郭留希(被告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於近日收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原告與被告一於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7日簽訂了四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已依約向被告一发放貸款共計339,819,968.00元。2019年10月30日,原告與被告二、被告三簽訂《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為原告與被告一在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間簽訂的所有合同及修訂或補充(包括但不限於展期協議)的最高債權本金340,000,000.00元、利息等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因被告一逾期償還貸款利息、被其他債權人起訴,且各被告均未清償剩余貸款本息,原告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次訴訟事項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39,819,968.00元、利息16,799,110.57元及複利347,240.93元(利息、罰息、複利利暫計至2020年7月26日,自2020年7月27日起的利息、罰息、複利利按照合同約定另行計算至全部債務清償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訴訟費、保全費及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三、本次訴訟判決或裁決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訴訟事項尚未開庭審理。該行已對該筆貸款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準備。本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預計上述訴訟事項不會對本行的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該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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