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廣發証券(01776-HK)公布,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限制業務活動、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號)。
原文如下: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根據證監會令第63號修改,以下簡稱《保薦管理辦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債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暫停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12個月、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現將我局擬作出上述監管措施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項目、2015年公司債券項目、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2018年公司債券項目、康美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換公司債券項目中未勤勉盡責,盡職調查環節基本程序缺失,缺乏應有的執業審慎,內部質量控制流於形式,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與受託管理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保薦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暫停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12個月、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其中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具體為: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歐陽西領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秦力領取2017年度、2018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全部退回公司。對此,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覆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正式的監管措施決定。請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回執》(註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傳真至我局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相關人員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1、秦力、歐陽西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公司執行董事秦力、公司副總經理歐陽西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2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對廣發証券採取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歐陽西領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秦力領取2017年度、2018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全部退回公司。
2、秦力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秦力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秦力採取公開譴責、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2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一、通過我局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二、對你進行監管談話。
3、歐陽西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歐陽西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歐陽西採取公開譴責、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1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一、通過我局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二、對你進行監管談話。4、陳家茂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陳家茂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陳家茂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3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認定陳家茂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5、林煥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林煥偉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林煥偉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4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認定林煥偉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6、朱保力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朱保力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朱保力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5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認定朱保力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7、肖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肖晉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肖晉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6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認定肖晉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8、林煥榮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林煥榮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林煥榮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7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認定林煥榮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9、許戈文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許戈文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許戈文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8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認定許戈文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10、李賢兵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李賢兵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李賢兵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9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認定李賢兵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11、何寬華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2020年7月10日,何寬華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何寬華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0號),主要內容如下: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認定何寬華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對此,上述人員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覆核成立的,廣東證監局將予以採納。如果其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廣東證監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正式的監管措施決定。上述人員需在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回執》傳真至廣東證監局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廣東證監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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