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海外版訊,近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按照“最嚴格監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相關制度規定。
一是嚴控源頭風險。《條例》增設了農業投入品風險評估制度,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強化了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以及進口商的責任義務,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二是嚴查摻雜摻假。《條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制定非標物質的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為嚴格監管執法提供依據,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
三是嚴格“處罰到人”。《條例》規定,對故意違法、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為,除了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還要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最高可處其上年度從企業所獲收入的10倍。
四是嚴懲失信失德。《條例》明確要求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
五是嚴打惡意違法。《條例》從違法行為的貨值金額、持續時間、損害後果、主觀惡意等方面列舉“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確要求對“情節嚴重”者從重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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