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發佈,發電屬於可競爭行業。在完善的競爭性電力市場建成前的過渡階段,將尚未市場化部分的燃煤發電的價格形成機制,由固定的“標杆價”改為“基准價+上下浮動”,對加快我國發電行業競爭機制的引入,深化電力的市場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基准價+上下浮動”機制有利於向市場化改革的目標過渡:
一是煤電“基准價”具有電力長期供求關系的指示作用,可使改革過渡期的市場主體的相關決策有所依據;同時,原以燃煤標杆價為依據或參考的新能源補貼標准、核電價格、燃氣發電價格、跨省跨區送電落地價格,改為以“基准價”為依據或參考確定,可繼續為過渡期的發電側整體資源配置提供信號。
二是對價格的上下浮動做了幅度限制,這在我國競爭性電力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且電力交易的避險工具缺乏條件下,可對買、賣雙方規避市場價格不確定風險,起到“屏障”的作用。
三是可與現行中長期合同及現貨交易有機銜接。一方面,“基准價+上下浮動”的煤電價格可為電力的中長期合同及試行的現貨交易提供價格參考;另一方面,市場化交易形成的中長期合同及現貨價格又可進一步推動“基准價+上下浮動”做動態的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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