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網站11月13日發布,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對開展納稅信用修復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第一條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扣分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范圍較大,《公告》實施後,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修復指標調整將與相應扣分及直接判級指標一一對應。對於修復後涉及納稅信用級別調整的,稅務機關也將記錄評價結果調整情況。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後,納稅人按照修復後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履行信用修復承諾,通過提交虛假材料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在核實後撤銷已完成的納稅信用修復,並在納稅信用年度評價中按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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