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交所發布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在第3.1.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在第11.9.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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