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冠華國際控股(00539-HK)公布,公司及公司數間附屬公司,即冠華針織廠有限公司、冠豐亞洲有限公司及彩億投資有限公司各自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8(1)(a)條或第327(4)(a)條,接獲日期為2021年1月15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統稱該等法定要求償債書),內容有關(其中包括)由冠華針織廠、冠豐、彩億及彩暉(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借款人各自與作為貸款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所訂立日期為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6日及2019年7月12日之各份融資函件(統稱該等融資函件)。
公司已就各份該等融資函件以匯豐作為受益人提供企業擔保,而冠華針織廠已就有關冠豐及彩億各自為借款人的該等融資函件以滙豐作為受益人提供企業擔保。
法定要求償債書列明,冠華針織廠、冠豐及彩億分別被要求支付金額934,816,276.96港元及8,507,092.03美元、84,912,911.68港元及8,574,417.47港元,或為該等款項提供抵押或作出了結。公司(即有關各份該等融資函件的擔保人)被要求支付總金額1,068,118,211.27港元及13,717,834.03美元(共約逾11.75億港元),或為該款項提供抵押或作出了結。
於本公佈日期,鑒於有關情況,公司董事會現時正在評估上述事宜之影響,並將竭盡所能與匯豐進行討論及磋商,以達成安排促使集團達成其還款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該等融資函件。董事亦正在採取措施制定債務重組計劃。於本公佈日期,集團未有接獲任何針對集團之清盤呈請,且集團業務營運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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