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亞洲被證監會譴責並罰款3.5億美元,相當於27.1億港元,是歷來最高罰款。證監會指高盛亞洲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黑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令馬來亞西「一馬基金」(1MDB)在2012年及2013年透過3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
證監會指出,有關債券發售由高盛安排及包銷,但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作為合規及監控中心,在3宗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參與程度非常高。今次調查由證監會自行進行,罰則亦純粹按香港本身罰則框架進行評估。
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監控措施在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及偵測失當行為,在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跡象未獲適當審查,以及有關預警跡象未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時,容許發售繼續進行。
馬來西亞檢察機構調查認定,高盛在2012至2013年承接一馬基金3項債券發行業務,期間資金被侵吞。高盛集團與馬來西亞政府達成和解協議,高盛將向大馬政府賠償約39億美元。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高盛亞洲廣泛地參與1MDB的債券發售,並收取了該三次債券發售所產生的總收入當中逾三分一款額;
‧高盛亞洲在風險、合規及反洗錢監控措施和管理層監督工作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及缺失,令Leissner得以在完全避過監察的情況下賄賂外國政府官員;
‧高盛亞洲在未有妥善處理多項顯示有洗錢及/或賄賂行為的預警跡象的情況下,容許有關債券發售繼續進行;
‧高盛以支付25億美元加上歸還14億美元資產的保證,就有關刑事法律程序與馬來西亞政府達成和解(註7);
‧證券業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而言尤關重要,故有需要確保投資大眾對證券業,以至行內從業人士的誠信和專業勝任能力保持充分的信心;
‧證監會需要向市場傳達強而有力的訊息,以免其他市場參與者容許同類缺失發生;
‧高盛亞洲接受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和紀律行動,有助及早解決相關事宜;及
‧高盛亞洲承諾連續三年向證監會提供由其內部審計部門編製的年度報告,藉以確認(其中包括)已落實有效的補救措施,以解決證監會在事件中所識別出的監管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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