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銀資本(01141-HK)就針對公司和前董事指稱公司及前董事已經或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B及307G條所指的相關披露規定,證監會已於審裁處展開研訊結果而作出公布。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民銀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民銀資本)及其六名前董事沒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內幕消息,並對該公司的前行政總裁及公司秘書孫益麟(男)施加為期15個月的取消資格令。
審裁處亦在由證監會提起的研訊程序中,分別對孫益麟及民銀資本前主席孫粗洪(男)處以120萬元及90萬元罰款。
其餘四名於關鍵時間涉案的前董事為前執行董事劉勁恒(男)及三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黃真誠(男)、翁以翔(男)和黃國泰(男)。
民銀資本及上述六名前董事承認,他們在或大約在2014年10月13日,知道關於該公司截至2014年8月31日止五個月的財務表現大幅改善的消息。然而,上述消息直至該公司在2014年11月7日就其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的財務表現刊發盈利預告時,才獲公布。
孫益麟及孫粗洪亦承認他們的疏忽行為導致民銀資本違反了企業披露制度的規定。
審裁處進一步命令:民銀資本及該六名前董事支付證監會的調查和法律費用,以及審裁處研訊程序的訟費;及該六名前董事須參加經證監會核准有關企業披露制度、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的培訓課程。
就公司而言,審裁處並無判處任何罰款或處罰,但頒令公司須向政府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政府合理發生的研訊相關或附帶費用及開支之七分之一,及向證監會支付證監會合理發生的調查及研訊相關或附帶費用及開支約200,000港元。
這確認研訊已告完結。董事會認為,上述結果不會對公司的業務或營運造成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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