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公開文件《關於進一步落實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相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向房屋委託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繳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等租賃資金均應繳入租賃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2020年9月30日前,「託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對2020年新增委託房源,應將對應房源的風險防控金繳交到位;對存量委託房源,應繳交風險防控金30%,剩餘風險防控金繳納時間按規定順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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