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市部主任蔡建春10月18日表示,證監會發布《關於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於10月18日正式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准,取消“淨利潤”指標。二是將“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三是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交易,四是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五是豐富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諧監管措施,加大問責力度。此外,明確科創板公司併購重組監管規則銜接安排,簡化指定媒體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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