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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零佣金"等宣传语!券商经纪业务迎来强监管

日期:2019年7月27日 下午2:26
严禁

券商经纪业务将迎来较强监管。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并从交易傭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营销、开户、交易、结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的具体规范。

五大要求剑指券商经纪业务

证监会历来高度重视证券经纪业务监管。自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以来,证监会陆续完成问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证券账户规范、客户资金三方存管、营销人员规范、营业网点清理规范、外部接入系统规范等基础性工作,业务监管框架逐步建立。

但是,虽然目前券商经纪业务在谋求向财富管理转型,但仍是券商核心业务之一。不过,经纪业务监管尚未有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监管要求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一些监管要求有所滯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

基金君根据《办法》梳理了五大要点:

一是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环节,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明确规则依据。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交易傭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三是全面规范了主要业务环节,对营销、开户、交易、结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的具体规范。

四是系统强化了证券公司內部管控责任,从隔离墻建立、人员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在法律授权范围內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依法对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这些行为被禁止

《办法》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指出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可以看出,更倾向于券商经纪业务能够向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服务,而不仅仅只是将其简单定位在交易通道。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三)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四)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与此同时,适当性也是此次《办法》关注的一个重点。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安排其他机构、个人变相向投资者返还傭金、赠送礼品或者给予其他利益;

(四)采用詆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以任何形式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傭金收取得到规范

对“零傭金”等宣传用语“say no”

傭金价格战历来是券商经纪业务无法避免的话题,为了招揽客户,券商之间的傭金战愈演愈烈,甚至有券商打出零傭金的口号。不过,此次证监会对券商傭金的收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零傭金等类似的宣传口号被明令禁止。

证监会认为,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傭金应当与代收的印花税、证券监管费、证券交易经手费、过户费等其它费用分开列示,并按照规定与约定提供给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对各类別投资者的具体证券交易傭金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实际收取的证券交易傭金应当与公示标准一致,与投资者确定、变更交易傭金收取标准应当妥善留痕。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

(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考核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业绩表现直接挂鉤

《办法》不仅对经纪业务的交易、佣金收取等多方面做出规范,对券商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考核也给出了明确指引。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机制,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业绩表现直接挂鉤,禁止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事实上,在监管和成本的双重压力下,新开户依然是证券经纪业务最看重的指标之一,也是多数券商对基层从业人员的绩效指标,不过目前考核有效户数已取代单纯的开户数。不过,显然从监管最新要求来看,合规性和适当性等是更为看重的指标。

中国基金报记者王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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