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
通知稱,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後,3年内不能變更。據悉,該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總計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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