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
通知称,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据悉,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总计5年。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