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個典型金融犯罪案,帶來哪些啓示?
日期:2020年5月12日 下午3:42作者:零壹財經
建議幣圈重點看第1個案例;養老金融看第2個案例;微商看第3個案例;外匯看第4個案例;票據看第5個案例;股票看第6個案例;發債看第7個案例;壽險看第8個案例;小貸看第9個案例;車險看第10個案例。
5月9日,上海檢察官方公衆號推出《2019年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其中我們對于「上海檢察機關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這一分報告進行了學習研讀,略有心得。
縱觀整個白皮書的風格,尤其是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分報告,分明有刑事合規的痕迹,檢察官苦口婆心的勸導讀者不要因為不懂法或僥幸心理而觸犯刑法。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檢察官直接提示了應當注意的重點和合法行事的要點。飒姐將金融辯護中的心得匯入其中,僅供老友參考。
1. 陳某甲洗錢案
案情:
陳某甲明知陳某乙涉嫌犯罪並逃往香港,還用個人賬戶將陳某乙的贓款300萬轉賬給陳某乙;並將贓款購買的車輛變賣90萬元,以比特幣轉給陳某乙。
陳某甲,洗錢罪成立,判刑二年,罰金20萬元。
學習心得:
幣圈的朋友對于購買各種虛擬幣非常熟悉,比特幣用于跨境轉移資産十分便捷,也成為近年來洗錢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們奉勸在新加坡、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擁有區塊鏈産業的朋友,認真對待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幣的轉移(支付工資、股東分紅以避稅)。本案雖為洗錢類犯罪,但其警示意義絕不僅在此,ICO在我國屬于非法公開融資,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幣的法律性質是「特定的虛擬商品」。
近期,民商判決中對于虛擬幣的態度有所寬容,但刑法上對于涉幣類犯罪的打擊始終嚴厲。利用虛擬幣洗錢、逃稅,都構成相應犯罪,應當受到嚴懲。
上海檢方給出了三個監管建議:
虛擬貨幣供應商或其它實體開展超過一定數額的虛擬資産交易時,需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
虛擬資産提供者在涉及資産轉賬業務時需提供交易詳細信息備查。
關注上遊犯罪資金去向,及時發現可能資金轉移線索並進行追查。
據飒姐了解,9.4之前有關部門針對國内當時比較大的幾家虛擬幣交易所進行過幾輪「反洗錢檢查」,後期又要求進行用戶國籍甄別等;9.4之後,在我國發行虛擬幣屬于非法,但場外虛擬幣交易還在進行。
對于虛擬幣的態度,近年來的看法和政策一直在變動之中,尤其是Libra出現之後,我國官方數字貨幣也「呼之欲出」。
不過,飒姐個人觀點,所謂「虛擬幣供應商」近年來很難合法地回到中國本土市場,
涉衆問題+價格極不穩定是虛擬幣交易天生的Bugs,無法根除。在有P2P網貸平台的前車之鑒基礎上,幣圈的世界依舊「見不得法律之光」。
2. 丁某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案情:
丁某某經營「養老項目」,接受大量老年人投資,聲稱可以「投資養老」有固定回報,後入不敷出,造成投資人經濟損失,投資人大多為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丁某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成立,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罰金10萬元。
學習心得:
本案背後有深刻地「刑事政策學」緣由,根據案情我們可以了解,
集資人多為老年人,該群體自我保護能力較低,法律對其傾斜性保護無可厚非。
若本案中,丁某並無養老項目,而是先募資再進行養老項目開發,此案將有另外一幅場景,如果飒姐猜的沒錯,將從現在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直接飙升為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刑期隨之翻倍+。
所以,現有項目還是先募資,其實對于真實的案件而言,還是有很大不同。也許有學者來較真,將主觀故意拿出來分析,呵呵,不必了,實踐中要想證明項目有可行性,難于蜀道。
我們也想透過本案來提醒讀者,
切勿動弱者的奶酪,公法是保護法益,支撐公平正義的中流砥柱,不要以「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這樣的思路來看待類似投資糾紛。沒有十足的把握,請不要隨意與C端弱勢群體發生金錢往來。
3. 何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案情:
何某某在網上設立一家電子商城,設計不同的會員資格,按照推薦發展成會員的先後順序組成「上下線」,將不同層級會費中6%-20%用于返利,案發時共有300人,形成了8個層級。
何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成立,判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三萬元。
學習心得:
做微商的朋友們,賣保健品的朋友們,組織信用卡代償的,甚至部分賣保險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上海檢察官在提示中,
區分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區別(本案最初偵查方向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後經檢方引導查證後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後疫情時代,經濟拮據+線上辦公便利導致更多人參與到網上的各種所謂「在家月入百萬」的「好工作」,飒姐甚至在自己的朋友圈發現了類似廣告。抱著試一試的態度,也許有些朋友就會加入到網絡傳銷的行列中去,深陷其中無法自拔。
一旦發現「多級返利」,讀者朋友們就要警醒,也可以給飒姐公號留言,我們可以幫忙做一些初步判斷。
4. 蕭某某等人騙購外匯
案情:
蕭某某、葉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境内外公司開展虛假對外貿易,多次到銀行辦理購匯,匯款到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1800萬美元。
蕭某某等人,騙購外匯罪成立,判處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學習心得:
確實如檢察官所說,行為人利用虛假出口貿易向銀行騙購外匯轉匯離境,達到逃匯倒匯的目的,這是地下錢莊慣用的作案手法。
飒姐接觸的案件中,使用類似手法作案的也屬常見。
這就提醒國内一些所謂「高收入階層」,
轉移國内資産到國外,如果使用虛假貿易或虛假合同等方式,不僅是違法的,而且構成犯罪。切勿以身試法。
當然,逃匯類犯罪也要注意刑事政策的變化,若每位中國人每年換取美金的數額上限從5萬美金變化成更高的數額,甚至放開,那麽這個罪名的使用頻率和存廢就要重新考量了。
5. 孫某某騙取票據承兌案
案情:
公司股東和實際負責人孫某某通過僞造的合同和倉單作為質押,騙取銀行開具四張承兌匯票共計6332萬元,再通過他人貼現用于公司經營,後無法償還,被公訴。
孫某某,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50萬元。
學習心得:
也許從檢方角度看,孫某某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應當嚴懲。從辯護人角度看,孫某某將承兌匯票換來的錢,全部用于公司經營,並未個人揮霍,其實他還是想讓公司能夠運轉下去,想保住公司。
但從客觀上講,孫某某確實從銀行拿到了四張匯票,共計6332萬元。但這個結果,銀行也有責任。因此,
檢察官給出了三個控制風險的辦法,飒姐認為是給銀行的三個合規要點,請銀行咖注意記錄:
(1)通過審查基礎交易的商業目的和交易的合理性,確保還款來源的真實;
(2)關注貿易及擔保物的真實性,確保掌握貨權;
(3)注意對融資企業資金用途的監測,防止套取資金用于償債等非經營用途。
飒姐認為,未來票據將被區塊鏈技術改造,電票+物聯網之下,銀行對于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票據流轉情況將更加清晰,漏洞將越來越少,騙取票據承兌案件將大幅度減少。
6. 姜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案情:
姜某某頻繁與A基金經理柳某交流股票信息,柳明知姜從事股票投資業務,仍然利用職務便利將A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姜,姜進行趨同交易,同步買賣76只股票,獲利4619.02元。
姜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萬元。
學習心得:
飒姐代理一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時,恰逢馬樂案被最高檢抗訴,依稀還記得當時的情景,第一次金融犯罪抗訴案件。馬樂案後,這個罪名由多數為緩刑的局面,變成現在多數為實刑的局面。
本案本身很典型,沒有啥大爭議點,
只是提醒諸位能夠接觸到信息的朋友,切勿僥幸,人家證監會的稽查大隊不是吃素的,數據清清楚楚,一觸即發,證據特別紮實,辯白都很無力;切勿以身試法,就像在攝像頭底下偷東西一樣,一舉一動,盡在掌握。
7. 林某某等三人欺詐發行債券案
案情:
林某、葉某分別是A公司經理和財務經理,王某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三人明知A公司財務不符合債券發行要求,篡改數據等,制作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等。A公司無力償還私募債券,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林某等人,欺詐發行債券罪成立,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罰金20萬。
學習心得:
會計老友和非訴律師一定要特別小心,不能為了做業務,賺點錢就把聲譽和自由搭進去。
由于信息不對稱,法律才設置了制度安排,要求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發揮證券市場「看門人」的功能。
近年來,飒姐身邊的會計師、律師朋友也有因為類似事件被吊銷執照甚至判刑的案例,對于會計師而言,有些過失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
一定要實事求是,如履薄冰,切勿麻痹大意。
8. 朱某職務侵占案
案情:
朱某等14人利用擔任某人壽保險公司上海某分部經理等職務,虛假增員,虛構保單挂在虛假增員的業務員名下,侵占被害單位的聘才費、訓練津貼、人才引進獎勵共計320萬元。
朱某等,職務侵占罪成立,分為判處2年6個月至拘役不等的刑期。
學習心得:
之前,確實不知道保險團隊還能這麽玩,也許朱某等一開始沒有認為這種行為屬于犯罪,他們只是覺得擴充團隊有難度,但是虛構一些團隊成員既能有面子又能
有錢賺,兩全其美,這就是法律意識淡漠的表現。
上海檢方本次把這個案例公布出來,
也正好提醒了保險公司:
地推人員衆多,決不能疏于對團隊的管理。建議各個保險公司對于各區銷售團隊進行刑法基礎知識的普及,防止類似事件的重演。
9. 賈某詐騙案
案情:
賈某為小貸公司從業人員,以小額借貸為名,夥同社會人員對被害人進行套路貸。
賈某,詐騙罪成立。判處5年6個月,罰金5萬元。
學習心得:
之前對于P2P網絡借貸涉套路貸的追究較多,本案是小貸公司的套路貸。
民間借貸中,
近年來增加了「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等,從事民間借貸業務,謹防各類刑事風險。
10. 征某、王某詐騙案
案情:
征某、王某謊稱可以一條龍提供車輛維修、保險理賠服務,在出險後在未實際賠付第三
方物損單位情況下,一方面對事故當事人謊稱需要賠償損失,另一方面提供虛假賠付材料騙保險公司,共計5萬元。
征某、王某,詐騙罪成立,緩刑,罰金1.5萬元。
學習心得:
看完本案,飒姐倒是覺得
「維修+理賠一條龍服務」就是行業痛點,急需正規軍進場。
作為車主,出現事故後,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也願意選擇一條龍服務。
作為保險公司,也要研究維修廠代理報案、索賠、定損的「標准和模式」,不要讓不法分子鑽空子。這不僅需要法律,還
需要流程、管理等各方面的結合,才能將這一痛點解決,不至于再留空白。
如上,後疫情時代,請諸位金融圈諸位老友,謹防法律風險,平安是福!
版權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零壹財經立場。
本文系作者授權零壹財經發表,未經許可,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