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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典型金融犯罪案,帶來哪些啓示?

日期:2020年5月12日 下午3:42作者:零壹財經

建議幣圈重點看第1個案例;養老金融看第2個案例;微商看第3個案例;外匯看第4個案例;票據看第5個案例;股票看第6個案例;發債看第7個案例;壽險看第8個案例;小貸看第9個案例;車險看第10個案例。

5月9日,上海檢察官方公衆號推出《2019年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其中我們對于「上海檢察機關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這一分報告進行了學習研讀,略有心得。

縱觀整個白皮書的風格,尤其是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分報告,分明有刑事合規的痕迹,檢察官苦口婆心的勸導讀者不要因為不懂法或僥幸心理而觸犯刑法。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檢察官直接提示了應當注意的重點和合法行事的要點。飒姐將金融辯護中的心得匯入其中,僅供老友參考。

1. 陳某甲洗錢案

案情:

陳某甲明知陳某乙涉嫌犯罪並逃往香港,還用個人賬戶將陳某乙的贓款300萬轉賬給陳某乙;並將贓款購買的車輛變賣90萬元,以比特幣轉給陳某乙。

陳某甲,洗錢罪成立,判刑二年,罰金20萬元。

學習心得:

幣圈的朋友對于購買各種虛擬幣非常熟悉,比特幣用于跨境轉移資産十分便捷,也成為近年來洗錢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們奉勸在新加坡、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擁有區塊鏈産業的朋友,認真對待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幣的轉移(支付工資、股東分紅以避稅)。本案雖為洗錢類犯罪,但其警示意義絕不僅在此,ICO在我國屬于非法公開融資,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幣的法律性質是「特定的虛擬商品」。

近期,民商判決中對于虛擬幣的態度有所寬容,但刑法上對于涉幣類犯罪的打擊始終嚴厲。利用虛擬幣洗錢、逃稅,都構成相應犯罪,應當受到嚴懲。

上海檢方給出了三個監管建議:

虛擬貨幣供應商或其它實體開展超過一定數額的虛擬資産交易時,需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

虛擬資産提供者在涉及資産轉賬業務時需提供交易詳細信息備查。

關注上遊犯罪資金去向,及時發現可能資金轉移線索並進行追查。

據飒姐了解,9.4之前有關部門針對國内當時比較大的幾家虛擬幣交易所進行過幾輪「反洗錢檢查」,後期又要求進行用戶國籍甄別等;9.4之後,在我國發行虛擬幣屬于非法,但場外虛擬幣交易還在進行。

對于虛擬幣的態度,近年來的看法和政策一直在變動之中,尤其是Libra出現之後,我國官方數字貨幣也「呼之欲出」。

不過,飒姐個人觀點,所謂「虛擬幣供應商」近年來很難合法地回到中國本土市場, 涉衆問題+價格極不穩定是虛擬幣交易天生的Bugs,無法根除。在有P2P網貸平台的前車之鑒基礎上,幣圈的世界依舊「見不得法律之光」。

2. 丁某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案情:

丁某某經營「養老項目」,接受大量老年人投資,聲稱可以「投資養老」有固定回報,後入不敷出,造成投資人經濟損失,投資人大多為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丁某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成立,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罰金10萬元。

學習心得:

本案背後有深刻地「刑事政策學」緣由,根據案情我們可以了解, 集資人多為老年人,該群體自我保護能力較低,法律對其傾斜性保護無可厚非。

若本案中,丁某並無養老項目,而是先募資再進行養老項目開發,此案將有另外一幅場景,如果飒姐猜的沒錯,將從現在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直接飙升為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刑期隨之翻倍+。

所以,現有項目還是先募資,其實對于真實的案件而言,還是有很大不同。也許有學者來較真,將主觀故意拿出來分析,呵呵,不必了,實踐中要想證明項目有可行性,難于蜀道。

我們也想透過本案來提醒讀者, 切勿動弱者的奶酪,公法是保護法益,支撐公平正義的中流砥柱,不要以「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這樣的思路來看待類似投資糾紛。沒有十足的把握,請不要隨意與C端弱勢群體發生金錢往來。

3. 何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案情:

何某某在網上設立一家電子商城,設計不同的會員資格,按照推薦發展成會員的先後順序組成「上下線」,將不同層級會費中6%-20%用于返利,案發時共有300人,形成了8個層級。

何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成立,判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三萬元。

學習心得:

做微商的朋友們,賣保健品的朋友們,組織信用卡代償的,甚至部分賣保險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上海檢察官在提示中, 區分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區別(本案最初偵查方向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後經檢方引導查證後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後疫情時代,經濟拮據+線上辦公便利導致更多人參與到網上的各種所謂「在家月入百萬」的「好工作」,飒姐甚至在自己的朋友圈發現了類似廣告。抱著試一試的態度,也許有些朋友就會加入到網絡傳銷的行列中去,深陷其中無法自拔。 一旦發現「多級返利」,讀者朋友們就要警醒,也可以給飒姐公號留言,我們可以幫忙做一些初步判斷。

4. 蕭某某等人騙購外匯

案情:

蕭某某、葉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境内外公司開展虛假對外貿易,多次到銀行辦理購匯,匯款到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1800萬美元。

蕭某某等人,騙購外匯罪成立,判處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學習心得:

確實如檢察官所說,行為人利用虛假出口貿易向銀行騙購外匯轉匯離境,達到逃匯倒匯的目的,這是地下錢莊慣用的作案手法。

飒姐接觸的案件中,使用類似手法作案的也屬常見。

這就提醒國内一些所謂「高收入階層」, 轉移國内資産到國外,如果使用虛假貿易或虛假合同等方式,不僅是違法的,而且構成犯罪。切勿以身試法。

當然,逃匯類犯罪也要注意刑事政策的變化,若每位中國人每年換取美金的數額上限從5萬美金變化成更高的數額,甚至放開,那麽這個罪名的使用頻率和存廢就要重新考量了。

5. 孫某某騙取票據承兌案

案情:

公司股東和實際負責人孫某某通過僞造的合同和倉單作為質押,騙取銀行開具四張承兌匯票共計6332萬元,再通過他人貼現用于公司經營,後無法償還,被公訴。

孫某某,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50萬元。

學習心得:

也許從檢方角度看,孫某某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應當嚴懲。從辯護人角度看,孫某某將承兌匯票換來的錢,全部用于公司經營,並未個人揮霍,其實他還是想讓公司能夠運轉下去,想保住公司。

但從客觀上講,孫某某確實從銀行拿到了四張匯票,共計6332萬元。但這個結果,銀行也有責任。因此, 檢察官給出了三個控制風險的辦法,飒姐認為是給銀行的三個合規要點,請銀行咖注意記錄:

(1)通過審查基礎交易的商業目的和交易的合理性,確保還款來源的真實;

(2)關注貿易及擔保物的真實性,確保掌握貨權;

(3)注意對融資企業資金用途的監測,防止套取資金用于償債等非經營用途。

飒姐認為,未來票據將被區塊鏈技術改造,電票+物聯網之下,銀行對于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票據流轉情況將更加清晰,漏洞將越來越少,騙取票據承兌案件將大幅度減少。

6. 姜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案情:

姜某某頻繁與A基金經理柳某交流股票信息,柳明知姜從事股票投資業務,仍然利用職務便利將A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姜,姜進行趨同交易,同步買賣76只股票,獲利4619.02元。

姜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萬元。

學習心得:

飒姐代理一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時,恰逢馬樂案被最高檢抗訴,依稀還記得當時的情景,第一次金融犯罪抗訴案件。馬樂案後,這個罪名由多數為緩刑的局面,變成現在多數為實刑的局面。

本案本身很典型,沒有啥大爭議點, 只是提醒諸位能夠接觸到信息的朋友,切勿僥幸,人家證監會的稽查大隊不是吃素的,數據清清楚楚,一觸即發,證據特別紮實,辯白都很無力;切勿以身試法,就像在攝像頭底下偷東西一樣,一舉一動,盡在掌握。

7. 林某某等三人欺詐發行債券案

案情:

林某、葉某分別是A公司經理和財務經理,王某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三人明知A公司財務不符合債券發行要求,篡改數據等,制作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等。A公司無力償還私募債券,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林某等人,欺詐發行債券罪成立,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罰金20萬。

學習心得:

會計老友和非訴律師一定要特別小心,不能為了做業務,賺點錢就把聲譽和自由搭進去。

由于信息不對稱,法律才設置了制度安排,要求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發揮證券市場「看門人」的功能。

近年來,飒姐身邊的會計師、律師朋友也有因為類似事件被吊銷執照甚至判刑的案例,對于會計師而言,有些過失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 一定要實事求是,如履薄冰,切勿麻痹大意。

8. 朱某職務侵占案

案情:

朱某等14人利用擔任某人壽保險公司上海某分部經理等職務,虛假增員,虛構保單挂在虛假增員的業務員名下,侵占被害單位的聘才費、訓練津貼、人才引進獎勵共計320萬元。

朱某等,職務侵占罪成立,分為判處2年6個月至拘役不等的刑期。

學習心得:

之前,確實不知道保險團隊還能這麽玩,也許朱某等一開始沒有認為這種行為屬于犯罪,他們只是覺得擴充團隊有難度,但是虛構一些團隊成員既能有面子又能 有錢賺,兩全其美,這就是法律意識淡漠的表現。

上海檢方本次把這個案例公布出來, 也正好提醒了保險公司地推人員衆多,決不能疏于對團隊的管理。建議各個保險公司對于各區銷售團隊進行刑法基礎知識的普及,防止類似事件的重演。

9. 賈某詐騙案

案情:

賈某為小貸公司從業人員,以小額借貸為名,夥同社會人員對被害人進行套路貸。

賈某,詐騙罪成立。判處5年6個月,罰金5萬元。

學習心得:

之前對于P2P網絡借貸涉套路貸的追究較多,本案是小貸公司的套路貸。

民間借貸中, 近年來增加了「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等,從事民間借貸業務,謹防各類刑事風險。

10. 征某、王某詐騙案

案情:


征某、王某謊稱可以一條龍提供車輛維修、保險理賠服務,在出險後在未實際賠付第三 方物損單位情況下,一方面對事故當事人謊稱需要賠償損失,另一方面提供虛假賠付材料騙保險公司,共計5萬元。

征某、王某,詐騙罪成立,緩刑,罰金1.5萬元。

學習心得:

看完本案,飒姐倒是覺得 「維修+理賠一條龍服務」就是行業痛點,急需正規軍進場。

作為車主,出現事故後,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也願意選擇一條龍服務。

作為保險公司,也要研究維修廠代理報案、索賠、定損的「標准和模式」,不要讓不法分子鑽空子。這不僅需要法律,還 需要流程、管理等各方面的結合,才能將這一痛點解決,不至于再留空白。

如上,後疫情時代,請諸位金融圈諸位老友,謹防法律風險,平安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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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財經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成員、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起單位併任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專委會主任單位、中國融資租賃三十人論壇成員機構、湖北融資租賃協會副會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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