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於征求《會計師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報告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年度自查自糾報告機制,於每年5月31日前年度報備時,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一並向事務所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年度自查自糾報告。
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一)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以及承擔民事責任情況;(二)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情況;(三)事務所及其分所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情況;(四)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五)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保持獨立性情況;(六)事務所職業風險防范情況;(七)事務所在信息安全維護方面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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