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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或增發股票,以及透過協議控制架構等方式到境外進行IPO,需要事先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報告。
人行公布有關事項管理辦法,列出需要事先報告的情況,包括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擬於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等。
文件指出,支付機構發生風險事件或突發情況,應及時報告。至於事後報告,視乎涉及客戶信息數據量、受影響客戶數量、涉及事項會否造成重大影響而分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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