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大森控股(01580.HK)公布,日期為2020年6月29日的公告,內容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發出的,由原告曹詠盛先生的代理律師針對公司作出的訴狀。
於2020年11月9日,原告以傳票的形式針對公司申請簡易判決(其中包括)下列:
(1) 清償債券項下到期及應付的本金總額2,500,000港元;
(2) 原告根據與債券有關的債券文據所享有的利息;
(3) 原告訴訟成本;及
(4) 進一步或其他救濟。
法院於2021年5月21日以原告為受益人,就傳票授出法令,而公司於2021年6月21日收到經蓋印的法令。於2021年8月10日,法院就上述第(3)項指明的原告成本進行總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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