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天福(06868.HK)自願公布內容有關中國台灣投資者(包括個人及企業)通過其所控制之公司於中國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須經中國台灣投審會批准。
根據兩岸投資法規,中國台灣投資者(包括個人及企業)通過其所控制之公司於中國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須經中國台灣投審會事先批准。然而,倘所有中國台灣投資者於單一中國實體中累計投資總額不超過1百萬美元時,將允許於向該中國企業作出投資後六個月內向中國台灣投審會提交事後備案。
誠如招股章程所披露,公司擁有多位中國台灣創辦人,即李瑞河先生、曾明順先生及李世偉先生(中國台灣創辦人),及81位中國台灣原投資者,彼等將於公司將其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所得款項注入公司之中國附屬公司時須遵守上述兩岸投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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