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工信部印發修訂後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於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於1.25:1。為鼓勵企業兼並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並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係、股權關係、章程等工商變更)後取得的合規產能用於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於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於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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