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滬深交易所發佈《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通知》明確了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的相關要求。一是規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範圍,包括會員客戶、會員及直接使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等投資者。二是明確報告方式,會員客戶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託的會員報告,由會員向交易所報告,會員及其他機構直接向交易所報告。三是規定信息報告内容,包括投資者身份、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交易策略及交易軟件等信息。四是要求投資者應當確保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交易所可以根據自律監管需要,採用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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