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央行就《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對信用信息和徵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使徵信監管有法可依。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徵信活動。當前實踐中,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徵信業務,屬於《辦法》的約束範圍。要求徵信機構採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採集信息;採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採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範圍等,採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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