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民航局發佈建立民航價格監管合作機製的通知。通知提出,運輸(通用)航空公司等平台不得從事價格串通、價格欺詐、哄擡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不得開展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未經批準,不得以違規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向市場主體違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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