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鄭州銀行(06196-HK)公布,近日,該行收到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846號《民事判決書》,就該行金水東路支行與河南天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景滬商場有限公司、郭景陽、楊瑞、戚景會、郭景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一(河南天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26億元及利息約1887.59萬元(利息暫計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償完畢之日的利息、復利、罰息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另行計算);
被告二(洛陽市景滬商場有限公司)、被告三(郭景陽)、被告四(楊瑞)、被告五(戚景會)、被告六(郭景偉)對判決第一、二項確定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一追償。
目前該判決尚處於上訴期內,且被告償債能力及抵押物的變現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存在無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項的風險。該行已對該筆貸款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准備,預計上述訴訟事項不會對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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