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拉夏貝爾(06116-HK)回覆上海證券交易所就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刊發的本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的問詢函的公告,詳細如下。
公司已就問詢函所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覆,內容載列如下:一、關於非標審計意見關於持續經營假設相關的保留意見事項。2019年年報顯示,Naf Naf SAS管理層基於持續經營假設編製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可能並不恰當,但上海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層無法確定Naf Naf SAS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的合理編製基礎。審計機構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認以持續經營假設編製的Naf Naf SAS財務信息是否合適。
此外,審計機構無法對已納入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的Naf Naf SAS附註四所列資產及負債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定是否需要對相應的合併財務報表項目進行調整,以及應調整的金額。截至審計報告披露日,因無力清償供應商及當地政府欠款,Naf Naf SAS已被當地法院裁定進入司法清算程序。
請公司補充披露:(1)對Naf Naf SAS持續經營假設的評估期間、目前處於司法清算程序狀態等因素進行分析,並說明在無法確定持續經營假設編製基礎是否合適的情況下,依然採取持續經營假設編製Naf Naf SAS財務信息的合理性;(2)請會計師說明,在該子公司處於司法清算程序狀態下,仍無法判斷其以持續經營假設編製財務信息是否合適的原因,尚需取得何種審計證據方能明確判斷該做法的合理性,補充說明對上述事項已進行的審計程序、獲得的審計證據,以及審計機構無法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具體原因;(3)保留意見事項可能影響的會計報表科目及金額,並說明該事項對財務報表是否具有重大性和廣泛性的影響;(4) 2020年4月30日之後至審計報告披露之前,公司及審計機構就Naf Naf SAS審計事項所完成的工作情況,並說明年報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必要性。請會計師發表意見。
回覆如下(1) 對Naf Naf SAS持續經營假設的評估期間、目前處於司法清算程序狀態等因素進行分析,並說明在無法確定持續經營假設編製基礎是否合適的情況下,依然採取持續經營假設編製Naf Naf SAS財務信息的合理性;對Naf Naf SAS持續經營假設的評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Naf Naf SAS管理層基於持續經營假設編製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主要基於:雖然Naf Naf SAS於2019年面臨較大的經營壓力和資金缺口,但正積極尋求其他融資渠道及採取「申請暫緩支付政府欠款」、「擬出售部分核心店鋪租賃權」等舉措,以改善現金流狀況和扭轉經營困境。此外,2020年1-2月份,Naf Naf SAS終端渠道仍處於正常營業狀態,其2020年1-2月份銷售收入較上年同期甚至略有增長,公司並未發現確切依據足以證明其難以持續經營。
2020年4月,Naf Naf SAS審計機構對其管理層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出具保留意見。此外,由於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開始在法國爆發,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Naf Naf SAS 2020年3至5月份銷售數據出現斷崖式下跌,最終導致其於2020年5月15日(法國時間)進入司法重整以及於2020年6月19日(法國時間)進入司法清算程序。根據上述情況,公司認為Naf Naf SAS管理層基於持續經營假設編製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不恰當性,但受法國疫情蔓延和當地封鎖禁令持續以及Naf Naf SAS破產重整及清算等因素影響,公司管理層直至審計報告日未能從Naf Naf SAS管理層獲取重要財務報表科目的工作底稿等相關支持性材料,公司管理層無法確定Naf Naf SAS以持續經營假設編製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是否具備合理性,因此未對Naf Naf SAS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製的財務報表項目進行調整。
如上所述,雖然公司將Naf Naf SAS按可持續經營假設編製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納入合併財務報表,但公司已於合併報表層面充分考慮了Naf Naf SAS除使用權資產之外的其他長期資產的減值計提。(2) 請會計師說明,在該子公司處於司法清算程序狀態下,仍無法判斷其以持續經營假設編製財務信息是否合適的原因,尚需取得何種審計證據方能明確判斷該做法的合理性,補充說明對上述事項已進行的審計程序、獲得的審計證據,以及審計機構無法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具體原因;公司年審機構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年審機構」或「年審會計師」)說明如下:「截止審計報告披露日,雖然Naf Naf SAS已於2020年6月19日(法國時間)進入司法清算程序,但由於公司管理層始終無法從Naf Naf SAS管理層獲取到無法以持續經營為編製基礎的相關材料及數據,且Naf Naf SAS審計機構亦未就該事項的影響及判斷進行說明;作為公司2019年年審機構,我們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認以持續經營假設編製的Naf Naf SAS財務信息是否合適,及無法判斷需對已納入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的Naf Naf SAS相關資產及負債進行調整的金額。
同時,由於Naf Naf SAS審計師未按照集團審計指引要求向我們提供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我們無法對已納入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的Naf Naf SAS的資產及負債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定是否需要對相應的合併財務報表項目進行調整,以及應調整的金額。由於我們對於Naf Naf SAS的審計受到限制,即使Naf Naf SAS期後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我們仍無法判斷以持續經營假設編製財務信息是否合適。作為公司2019年年審機構,我們尚需要取得對於Naf Naf SAS賬面重大財務報表科目如應收賬款、使用權資產等是否已充分考量清算情景下對資產價值的影響,並且需獲取管理層合理的判斷依據並進行覆核。
我們已通過郵件以及電話等通訊方式就上述事項與Naf Naf SAS管理層及其審計機構進行溝通,要求Naf Naf SAS管理層及其審計機構就上述事項對截至2019年12月31日Naf Naf SAS的財務報表數據影響進行判斷。但截止審計報告出具日,我們未獲取到相關回覆,主要原因系受法國疫情蔓延以及當地封鎖禁令持續以及Naf Naf SAS破產重整及清算等因素影響,導致Naf Naf SAS管理層未能完成相關評估並提供相關審計證據,其審計機構未能執行按照溝通的審計程序提供相應的工作底稿。因此我們無法判斷其以持續經營假設編製財務信息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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