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林達控股(01041-HK)公布,李明國因彼希望投入更多時間於彼之其他業務,已辭任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由2020年7月31日起生效。
繼李先生辭任後,公司未能符合以下規定:1.根據上市規則第3.10(1)條,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2.根據上市規則第3.21條,成立僅包含非執行董事的審核委員會,且該委員會至少要有三名成員,由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3.根據上市規則第3.25條,成立薪酬委員會,並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該委員會大部分成員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及4.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第A.5.1條,成立大部分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提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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