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銀保監會印發《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規定指出,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得用於投機目的,應當以對衝或規避風險為目的。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衝標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資產賬面價值的102%,所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市值之和,不得超過資產組合淨值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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