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發布消息,上海市醫保局表示《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新版《辦法》完善了個人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參保人員有將本人醫保憑證出借或有償轉讓、變賣由醫保費用結算的藥品、重復就診超量配藥進行醫保費用結算、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長護險待遇等行為之一的,市、區醫保局應當責令退回已由醫保基金支付的相關費用,視情節輕重,可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改變其醫保結算方式1至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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