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或按钮分享
為保障《外商投資法》的有效實施,商務部、國務院中國台灣事務辦公室決定對《中國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財華網所刊載內容之知識產權為財華網及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複製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願轉載,請發郵件至 content@finet.com.hk,獲得書面確認及授權後,方可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