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國家聯合資源(00254-HK)公布,該公司於2019年6月19日已提交六月建議並於2019年7月30日向聯交所提交補充復牌建議。該公司認為,復牌建議表明本公司已充分滿足所有香港交易所先決條件,因此其股份應可在聯交所恢復買賣。然而,在未與該公司進一步溝通之情況下,上市部於2019年8月26日知會該公司其將根據第6.01A(2)(b)(ii)條建議上市委員會於2019年8月29日取消該公司之上市地位,惟並無給予作出相關不利建議之理由。
儘管該公司就上市部建議缺乏理由;及上市部建議乃可以被上市委員會根據第2B.06(1)條進行覆核提出抗議,上市部仍單方面決定於2019年8月29日舉行之聆訊向上市委員會提出除牌建議。儘管該公司已書面明確要求出席首次聆訊,以解答上市委員會成員之疑慮,惟該公司卻被剝奪向上市委員會作出陳詞或陳述其個案之機會。同時,上市部卻出席於首次聆訊向上市委員會成員游說把該公司除牌。上市委員會成員於2019年8月29日在該公司「被缺席聆訊」情況下,作出上市委員會決定損害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且此舉有違程序公義。
該公司正考慮多個補救措施,避免其證券因程序不公而被聯交所除牌,藉此保障其股東利益,但為保持權利使用聯交所內設立之覆核程序,該公司亦只好向聯交所提請,要求上市覆核委員會根據第2B.06條對上市委員會決定進行覆核。倘該公司於接獲上市委員會決定當日起計七個營業日內不提出覆核要求,則會喪失有關覆核權利。因此,萬般無奈下,該公司於2019年9月16日不情願地向聯交所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員會之覆核聆訊日期訂於2020年1月8日,而該公司及上市部須於2019年10月15日就覆核聆訊提交書面陳詞,其後在該公司要求下延後至2019年11月15日提交。
聯交所拒絕提供聆訊紀錄該公司資深大律師及其律師團隊目前正就應對上市委員會程序不當之可行法律補救措施向該公司提供建議。由於覆核聆訊將涉及處理程序不當問題,律師團隊亦將協助該公司擬訂覆核聆訊陳詞,並已於2019年9月30日索取首次聆訊之紀錄。聆訊紀錄是上市部及上市委員會任何行為不當之重要證據。顯然,倘無聆訊紀錄,該公司將無法於其覆核聆訊陳詞中充分地說明上市部及上市委員會行為不當,而上市覆核委員會亦將無法全面得知上市部及上市委員會行為不當而作出恰當之裁定。
對於就提供聆訊紀錄這樣簡單的行政決定,聯交所竟然花一整個月(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方能決定不應向該公司提供聆訊紀錄。聯交所不向該公司提供聆訊紀錄的決定乃欺壓該公司的手段,引致該公司懷疑,究竟聆訊紀錄中記載了甚麼證據,使聯交所須透過拒絕向該公司提供副本加以隱瞞,而製作副本通常僅需三週時間。
倘上市覆核委員會發現首次聆訊乃以有損該公司利益之不公平方式進行,則應將相關事宜退回上市委員會,以使該公司重獲一向應享有的公正聆訊,而非於上市覆核委員會中進行聆訊,原因為覆核聆訊無法「彌補」該公司在首次聆訊中應享有的公平方式進行的權利。該公司正就上述事件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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