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創達科技控股(01322-HK)公布,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211B條提出申請的最新情況的更新誠如該公司於日期為2019年4月16日的公告中所披露,新加坡高等法院下令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S211B(1)條,授予該公司、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Pte. Ltd.和CW Group Pte. Ltd.(三名申請人)的第S211B條延緩償付令被延長至2019年9月30日或直至進一步命令。
三名申請人於2019年9月16日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進一步延長第S211B條延緩償付令至2020年1月31日或直至進一步命令。該申請已於2019年9月23日被審理,新加坡高等法院下令(其中包括):1.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S211B(1)條及根據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命令,及根據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命令,及根據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命令,授予三名申請人的第S211B條延緩償付令被延長至2020年1月31日;2. 第S211B條延緩償付令適用於新加坡任何人或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內的任何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為免誤會,(a) 就該公司而言,此第二段不適用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或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於新加坡境外所採取的任何行為;(b)就CW Group Pte. Ltd.而言,此第二段不適用於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境外所採取的任何行為;及(c)就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Pte. Ltd.而言,此第二段不適用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境外所採取的任何行為;如任何情況使得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變為屬於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內,則三名申請人均可各隨時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及3.三名申請人及任何債權人有權隨時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進一步或其他指示(如需要)。
應該公司要求,該公司股份已自2018年7月11日下午三時二十二分起暫停買賣。股份買賣將繼續暫停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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