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藥品質量出了問題,已經吃了藥的消費者找誰維權?8月22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擬明確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即誰先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誰先行賠付。
根據修訂草案,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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