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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億大消息!銀保監會出手:發布這一重磅行業新規

日期:2019年7月2日 上午6:07

昨天下午,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加強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管理。

具體而言,《通知》對保監會2014年發布的《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作出修訂,由原來的8條增加為19條,調整了信托公司條件、信托信用等級、關聯交易、責任追究等內容;新增了禁止將信托作為通道、強化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責任、對底層資產進行穿透、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設置投資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級安排和免增信條件等要求。

業內解讀,新規的出台,對受行政處罰而無法開展信保業務的信托公司而言無疑是一次“松綁”,但同時對信托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提出了更高的合規性要求。

規模為1.27萬億

保險機構投資資金信托業務迎新規

近年來,保險資金投資資金信托規模快速增長,截至2018年底,保險機構投資資金信托規模為1.27萬億元。為進一步加強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管理,規範投資行為,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精神,銀保監會於近日修訂並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由原來的8條增加為19條,保留了保險機構投資資金信托的決策授權機制、專業責任人資質、基礎資產範圍、法律風險、投後管理、信息報送、行業自律管理等要求;調整了信托公司條件、信托信用等級、關聯交易、責任追究等內容;新增了禁止將信托作為通道、強化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責任、對底層資產進行穿透、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設置投資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級安排和免增信條件等要求。

《通知》的發布是銀保監會推動保險資金更好地服務保險主業和實體經濟的重要舉措。擴大“保信”合作範圍,有利於為保險機構和信托公司營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明確保險資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監管導向,有利於限制不合理、不合規的投資業務開展;明確保險資金投資信托的信用增級安排不得由金融機構提供,有利於打破金融機構剛性兌付;明確基礎資產投資範圍,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信托公司在非標資產方面積累的行業優勢,引導保險資金更多地流入實體經濟。同時,《通知》實行“新老劃斷”,有利於維持機構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確保制度平穩過渡。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強化對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的業務監管,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投資優勢,進一步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劃重點!

規定由8條增加到19條

《通知》對保監會2014年發布的《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作出修訂,由原來的8條增加為19條。

具體來說:調整了信托公司條件、信托信用等級、關聯交易、責任追究等內容;新增了禁止將信托作為通道、強化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責任、對底層資產進行穿透、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設置投資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級安排和免增信條件等要求。

根據修訂內容,基金君整理主要有以下6大重點內容及影響:

1.重大行政處罰減少為1年

根據新規,信托公司的準入門檻是: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 30 億元人民幣;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解讀:此前規定“近三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對此,長安信托發展研究部認為 新規將信托公司“未受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放寬至“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這有利於促進信保業務的合作。 

自 2017 年 3 月份拉開金融嚴監管序幕至今年 5 月末,已經有多達家信托公司受到了監管行政處罰,導致可與保險公司合作的信托公司越來越少,影響了保險公司非標債權資產的配置,所以此項不合理的規定放松符合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各方的發展需要。

2.不得投資結構化信托劣後級

新規明確限制保險資金投資於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的劣後級受益權。

解讀:過去並未禁止投資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劣後級受益權,只是要求投資後 15 個工作日向保監會報告。

3.非標債權需AA評級以上

《通知》要求:保險資金所投基礎資產為非標債權資產的集合資金信托,應進行外部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不得低於國內信評機構評定的 AA 級或相當於 AA 級的信用級別。

解讀:此前的規定是:保險資金投資的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用等級不得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因此,新規對於基礎資產的評級要求較之前提高。

不過長安信托發展研究部表示,此次評級要求的提高對保險與信托的合作影響不大。“考慮到近兩年,受去杠桿的影響,債券市場、信托產品的信用違約風險有明顯的提升,此次將集合信托產品評級要求提高至 AA 級符合非標債權市場的現實狀況。在實際中,保險資金對於融資類集合信托計劃的評級要求普遍在 AA 級以上,有的保險公司內部要求 AA+以上,所以此次評級要求的提高對保險與信托的合作影響不大。”

4.明確所投產品信用增級安排

新規還明確了對所投產品的信用增級安排要求,信用增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信用增級方式與融資主體還款來源相互獨立。

(二)信用增級采用以下保證擔保、質押擔保或其組合;

1.設置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於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擔保行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擔保人全部對外擔保金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由融資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凈資產不得低於融資主體凈資產的1.5倍。

2.設置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質押擔保辦理出質登記,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物登記,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於待償還本息。

3.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方式。

(三)不得由金融機構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四)融資主體信用等級為 AAA,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於信用增級:

1.上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50億元;

2.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3.融資主體募投項目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重大工程。

5.禁止通道類信保合作 

規定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應當在信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權責義務,禁止將資金信托作為通道。要求資金信托應當由受托人自主管理,並承擔產品設計、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實施及後續管理等主動管理責任,即便是聘請第三方投資顧問,也不得讓渡主動管理職責而單純擔當通道。

解讀:據悉,目前保險資金投資於集合資金信托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是由信托公司主動管理,主導資產篩選、交易結構設計、盡職調查、風險決策和期間管理等整個流程,保險資金只是作為資金方之一參與投資;

二是由保險公司主導資產獲取、結構設計及盡職調查等事項,信托公司只作為通道,也就是通常說的“假集合真通道”類項目,這一模式在信保合作中較為普遍。

長安信托表示,禁止將資金信托作為投資通道將對信托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信托公司必須在資產獲取、風險決策以及後期運營管理等方面提升專業能力,如此才能爭取到更多的保險資金進行合作。 

6.集中度限制

為了防止假集合,新規還對險資投資單一集合資金信托的比例進行了限制,即:除信用等級為 AAA 級的集合資金信托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托的投資金額,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 5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托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 80%。

以下為文件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 

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44 號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 ( 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以下簡稱保險機構 ) 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管理,規範投資行為,切實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機構的決策權限及批準權限。各項投資由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機構逐項決策,並形成書面決議。

二、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應當配備獨立的信托投資專業責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責任追究機制,並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報告。信托投資專業責任人比照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專業責任人,納入風險責任人體系進行監管,對其資質條件、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等要求,執行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的相關規定。

三、保險機構應當明確信托公司選擇標準,完善持續評價機制,並將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內控審計。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基礎資產限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權益類資產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基礎資產屬於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的資金信托,融資主體須承諾資金不用於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

五、對於基礎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集合資金信托,應進行外部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不得低於符合條件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的信用級別。

六、對於基礎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集合資金信托,應當確定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級方式與融資主體還款來源相互獨立。

(二)信用增級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組合:

設置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於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擔保行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擔保人全部對外擔保金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由融資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凈資產不得低於融資主體凈資產的1.5倍。

設置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質押擔保辦理出質登記,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物登記,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於待償還本息。

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方式。

(三)不得由金融機構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四)融資主體信用等級為AAA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於信用增級:1.上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50億元;2.最近三年連續盈利;3.融資主體募投項目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重大工程。

七、對於基礎資產為非上市權益類資產的集合資金信托,相關基礎資產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或不動產的監管規定。

八、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應當在信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權責義務,禁止將資金信托作為通道。資金信托應當由受托人自主管理,並承擔產品設計、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實施及後續管理等主動管理責任。信托公司管理資金信托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應遵守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將主動管理責任讓渡給投資顧問等第三方機構,不得為保險資金提供通道服務。

九、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單一資金信托,不得投資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的劣後級受益權。

十、除信用等級為AAA級的集合資金信托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托的投資金額,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5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托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80%。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不得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合規、誠信和公允的原則,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交易條件,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應當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由專業律師就投資行為、信托目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內容出具相關意見。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後管理,制定後續管理制度和風險處理預案;定期監測融資主體和項目的經營等情況;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形成內部定期報告機制,全程跟蹤信托投資風險。 

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出現違約風險的,要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維護保險資金安全,並查找風險發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規定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對於履職盡責不力且違反銀保監會相關規定的保險機構信托投資專業責任人,銀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三、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有個人投資者參與的,信托公司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堅持產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則,嚴禁誤導投資者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資金信托。

十四、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保險機構和信托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向銀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登記平台報送信息,對於未及時、準確、完整報送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五、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於投資後1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報告:

(一)未直接投向具體基礎資產,存在一層嵌套的;

(二)基礎資產涉及的不動產等項目不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地域,且融資主體或者擔保主體信用等級低於AAA級;

(三)基礎資產所屬融資主體為縣級政府融資平台,且融資主體或者擔保主體信用等級低於AAA級;

(四)信托公司或基礎資產所屬融資主體與保險機構存在關聯關系;

(五)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銀保監會審核有關報告,認為報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評級風險揭示不充分、不能客觀反映投資資產風險的,可以要求保險機構作出相應調整。

十六、保險業、信托業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評估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同時對投資涉及的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定期開展評估,對未能盡職履責且情節嚴重的,列入行業警示名單。

十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的,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履行本通知規定的相關管理責任,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和投資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

十八、為維護市場穩定,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實行“新老劃斷”,確保平穩過渡。保險機構投資分期發行產品的,可以繼續投資予以銜接,但新增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應按照本通知執行。

十九、上述事項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38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記者 房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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