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的註冊制,會是“港英模式”還是“美日模式”,一直受到市場關注。
1月18日晚出爐的證監會新發審委擬任名單,又將這一關註點推至聚光燈前。根據證監會披露的名單,21名第十八屆發審委擬任委員中,無人來自上交所。這被市場猜測是與科創板的相關發審安排有關。
目前A股的核準制下,新股發行和上市的決定權均在證監會發審委手中,而科創板實行註冊制,意味著證監會大概率會向上交所“下放”權力。
但其下放的程度會是怎樣的?是保留發行審核權,僅“下放”上市審核權,還是全部下放給上交所?集發行審核權與上市審核權於一身的證監會發審委此次無上交所人士入選,是否意味著兩個權力都會下放到上交所?
“大發審”瘦身
目前還在履職的第十七屆發審委成立於2017年9月30日,成立初期共63名委員,是證監會第一次將主板(含中小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合並的結果,由於人數較往屆要多,被市場稱為“大發審委”。
“大發審委”已算超期服役,按照2017年7月修改並實行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為一年。2018年9月28日,證監會宣布啟動發審委換屆工作,並表示“大發審委”工作到新一屆發審委成立為止。
2018年11月27日,第十八屆發審委候選人名單出爐,來自地方證監局的18人、交易所的7人、會計事務所的15人、律師事務所的13人入選,總計53人。
第十八屆的候選人數相比第十七屆就不足的原因,被市場認為在於,同年9月證監會著手修改《發審委辦法》,並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其擬修改的內容之一,就是縮減人數:由之前規定的66名修改為35名且證監會“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適當調整”。而下調人數的根本原因則被市場解讀為監管認為IPO”堰塞湖”已得到有效解決。
除了人數上的“瘦身”,第十八屆候選人名單中也不見了來自金融機構、高校、上市公司等的人士。這被認為是與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去兼職委員”的修改意向有關。“兼職委員難以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審核工作。”證監會曾在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這樣說。
具體來看,1月18日出爐的擬任名單中,1人來自證監會,即發審委主任委員(正司局級)、發行監管部副主任郭旭東,9名來自地方證監局,8名來自律所和會計師事務所,3名來自深交所,上交所無人入選。
《華夏時報》記者註意到,第十七屆發審委中,上交所和深交所各有7人入選;2018年11月27日公布的第十八屆發審委候選人名單中,也曾有兩名上交所人士入選。
其一是上證數據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裴林,1967年生人,國際貿易專業,擁有博士學位。其二是上交所原市場監察二部總監宋洪流,1973年生人,金融、法律專業,擁有碩士學位。
擬任名單中,為何沒有上交所人士?這被一些市場聲音猜測是與科創板的相關發審安排有關。財經評論員皮海洲也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存在這種可能。
“港英模式”還是“美日模式”?
目前A股實行核準制,一只股票能不能在交易所上市,要通過證監會的核準。而科創板實行註冊制,市場大多預測,證監會會向上交所下放“權力”。
如是資本董事總經理張奧平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科創板實行註冊制,審核權力是一定要下放到上交所的,若依舊在證監會進行審核,很可能造成類似目前A股主板、中小板、創業板IPO同質化的情況,註冊制也很難真正落地。”
但“下放”的程度會是怎樣的?或者說科創板會采取目前成熟的國際市場上的哪種註冊制模式?
張奧平認為,可供科創板借鑒的註冊制基本可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的模式,其發行和上市被分成兩個相對獨立的過程:證監會擁有發行審核權,審閱發行註冊登記材料,可以決定某種證券發行登記是否可以生效;而證交所則擁有上市審核權,對申請上市的公司實行資格審查,然後決定是否準許上市。第二種是以我國香港地區和英國為代表,證交所同時擁有發行與上市的審核權。
相比之下,當前A股的發行審核權和上市審核權,均集中在證監會發審委手中。而第十八屆發審委無上交所人士入選,是否意味著科創板的發行審核權和上市審核權,均會交到上交所自己的發審部門手中呢?這是市場關註的焦點。
上市審核,是審核擬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是否達到上市標準。發行審核,審核的是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備性。
發行審核權並非象征性的備案。恒大研究院在一份研報中稱,在美國,註冊制並不代表滿足法律規定的企業必然可以上市,主要原因在於認定信息披露完全的主觀性。“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依然有權就企業上市提問,企業需回答所有問題方可被認定為信息完全披露,否則其上市流程將被無限期拖延。”
就科創板而言,皮海洲向《華夏時報》記者預測,如果證監會最終保留發行審核權,在發行審核時認為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夠完備、清晰,肯定也會采取類似的幹預措施。
張奧平認為,“港英模式”更值得借鑒。即將發行審核和上市審核權全部“下放”到上交所。
“該模式更加強調證交所的作用,體現了自律監管原則,且由證交所將上市審核權和發行審核權合二為一,可以提高效率。同時,證監會可避免身兼監控者和裁判者雙重身份而產生利益沖突,從而有效保證行政決策的公正性和獨立性。而從制度特性和適用性上來講,’港英模式’則更有利於證監會將精力集中於對證券上市事宜的事中事後監管。”張奧平稱。
華夏時報記者 麻曉超 陳鋒 北京報道 轉載自新浪財經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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